土地確權申請書(精選10篇)
在這個高速發(fā)展的時代,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請注意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相信大家又在為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確權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確權申請書 1
申請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于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xxx因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墒莤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宓(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F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5月26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xxx,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簽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3
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廣東省xx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村7號。聯系電話:
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廣東省xx縣xx鎮(zhèn)街鎮(zhèn)東一路2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廣東省xx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村9號。
被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廣東省xx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xx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xx共同所有。20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xx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xx(黃xx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xx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fā)給被申請人父親黃xx,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yè)。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xx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fā)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x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x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x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x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x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x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x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x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x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x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yè)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fā)生沖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x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qū)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fā)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xiāng)(鎮(zhèn))辦的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guī)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x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x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土地確權申請書 5
申請人:xxx,男,1935年出生,漢族,湖南省保靖縣人,住保靖縣遷陵鎮(zhèn)撒珠村。
被申請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縣遷陵鎮(zhèn)撒珠村xx號。
申請請求:
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
事實與理由:
2016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
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保靖縣遷陵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6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zhèn)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xx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qū)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并由鄉(xiāng)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經濟合作社
20xx年8月4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7
申請人:xxx(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被申請人:xxx(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xxxx鎮(zhèn)政府依法確認位于xx村xx組與xx村xx組xx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我所有。
事實與理由:
該地塊屬于我村xxxx組所有。70年代,在xxxx路的西邊開挖一條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組的土地一分為二,之后,經村、組干部同意,從70年代開始,我家就在該土地上進行種植樹木,后因架設高壓線路,樹木被砍伐后,我家繼續(xù)在該土地上種植其他植物至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
20xx年春天,被申請人xxxxxx在該土地上種植瓜果,被我母親毀壞,后經人調解無果,被申請人又把草堆在訴爭的'土地上。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多次找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處理,均無結果。
被申請人xxxxxx作為外村人,強行侵占我的土地,該土地與他無任何關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申請xxxx鎮(zhèn)政府依法對該訴爭的土地作出確權認定。
此致
xxxx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8
申請人:xxx,xx,xx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x人,農民,住xxx。
被申請人:xx,xx,xxx歲,xx族,xxxx人,農民,住xxxxxxxxx。
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xxx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xx村xx組xxxxxx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xxxxx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xxxx所有權及場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歸xxx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xù)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20xx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xxxx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xxxxxx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xxxx,xxxxx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xxxxxxxx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在相比,不具備規(guī)范化,僅由xx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xxxx和成員xxx、xxx、xxx、xxx人口頭達成協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xxx外,其他xx人至現在對口頭協議是一致認可的。
大約在20xx年左右,被申請人xxx在與我的場地相連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xx戶人家組成的生產小組成員之一,否認xxx周圍的場地已經全部處理給我家,他家應有一份為借口,強占了位于xx家房屋北面我的場地長xxx米,寬xxx米,面積為xxx平方米,作為他家的院壩使用。當時我母親找他理論無果,他仍強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xx坎下的一塊xxx地,本屬我戶管理使用的場地,他家強占,拒不退還給我戶。(兩處被占情況,見示意草圖)。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將上述場地移交給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國土資源部20xx年1月3日發(fā)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特申請鄉(xiāng)政府確權,確認上述場地的使用權歸我享有;責成被申請人xxx退還強占的土地給我管理使用。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9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x的土地為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xx,位置:xx,面積:未定。
二、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戶時,當時xx鎮(zhèn)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xx一家三口作為其承包地。由于當時此地塊位于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為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為界,北至山腳老路邊。20xx年,發(fā)包方xx鎮(zhèn)壓xx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據云法發(fā)(1997)43號文件規(guī)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面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了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xx死后,20xx年xx月,高xx妻子黃xx由于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xx。在20xx年xx月,為方便交通,xx鎮(zhèn)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xx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為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fā)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于xx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xx承包土地的界線。20xx年xx月,八甲二組村民呂xx無視xx小組和高xx屬于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占xx小組和高xx的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礙了xx小組和高xx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xx小組和高xx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xx小組村民和高xx一家為此多次與侵權人呂xx交涉,但無任何結果,并說那里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為我們xx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xx的侵占行為。同時,為我們xx小組與高xx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上述事實有書證文山州農村農村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以及當時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證明可以證實。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土地及簡易公路邊土地屬于xx小組村民所有,呂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xx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占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钡谌䲢l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申請人認為,作為土地的發(fā)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fā)包給,依法轉讓給,這是合法有效的,F因客觀原因導致集體所有的土地與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與雙方之間的問題,而與沒有任何關系,F沒有與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占我村集體土地,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關系到農村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關系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系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wěn)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穩(wěn)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的土地依法確認為所有,并排除侵占行為。
申請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10
申請人王xx,女,19xx年8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住址:樂安縣xxx。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xx敬老院和xxx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為:東至小坑,南至xxx敬老院、鰲溪鎮(zhèn)林場和去鰲溪鎮(zhèn)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使用權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為了發(fā)展樂安經濟,xxxxxx人民政府根據xxxxx縣委、縣政府有關拍賣“五荒”精神,將坐落于xxxx鎮(zhèn)敬老院和xxxx鎮(zhèn)林場屋背的'荒山拍賣給申請人永久所有,雙方于2000年8月24日簽訂《荒山拍賣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四至范圍為:東至小坑,南至鰲溪鎮(zhèn)敬老院、鰲溪鎮(zhèn)林場和去鰲溪鎮(zhèn)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
現申請人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能,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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