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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3-10-12 16:23:14 制度 我要投稿

[實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篇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1

  第一條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guī)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zhí)行《企業(yè)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yè)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guī),長期堅持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yè)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fā)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fā)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jié)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fā)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tài)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tài)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tài)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qū)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jié)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2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guī)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栋踩a法》的執(zhí)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栋踩a法》明確規(guī)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qū)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zhí)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栋踩a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guī)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栋踩a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guī)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從業(yè)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yè)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栋踩a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職業(yè)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睆氖掳踩a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zhí)業(yè)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jiān)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jié)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fā)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栋踩a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guī)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yè)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發(fā)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為,那些是違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35種:

  1.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fā)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fā)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條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4

  為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安全管理人員責任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302號)、《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安全管理科每月對車輛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fā)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全管理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yè)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xù)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fā)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全管理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車輛技術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qū)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車輛技術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jiān)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fā)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5

  一、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fā)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三、本公司安?茷楸局贫鹊膶嵤┍O(jiān)督機構。

  四、各公司、部門經理是本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五、事故處理分工:

  1、安保科負責集團各公司、部門發(fā)生事故后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2、各公司、部門事故發(fā)生后,要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安?坪陀嘘P領導報告,并及時處理;

  3、各公司、部門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后,本單位領導或指定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配合安保科調查;

  4、發(fā)生人員傷害事故,本公司、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積極穩(wěn)妥處置,必須送醫(yī)的,先將傷員送往就近醫(yī)院處理后,送往定點醫(yī)院進行治療,安排人員護理;

  5、各公司、部門發(fā)生人員傷害事故后,應在15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傷簽定小組申請簽定,并由事故單位相關領導或者指定專人配合調查確認;

  6、集團公司工傷小組認定為工傷后,事故單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向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7、治療期間,事故單位領導要主動向醫(yī)生了解治療方案,根據治療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盡可能減少治療費用,并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匯報;

  六、各公司、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10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

  1、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違規(guī)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jiān)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yè)的;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重點部位沒有安全防范設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崗、擅離崗位或工作漫不經心的;

  8、指揮不當或亂指揮的。

  七、對發(fā)生死亡事故的,除對事故單位處罰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等行政處分,按其責任大小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八、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fā)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以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6

  1、凡在安全生產、預防、搶救事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凡是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對隱瞞事故、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弄虛作假和嫁禍于人的要嚴肅處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節(jié)嚴重程度報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5、根據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檢查制度,以公司對班組、班組對個人,要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環(huán)環(huán)扣緊。并按公司獎懲細則,將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責任制具體落實到每個職工的頭上,并與切身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做到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6、對于安全檢查出的問題和生產作業(yè)中的“三違”現象,按照獎懲細則落實兌現。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fā)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yè)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xù)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fā)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qū)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jiān)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fā)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zhí)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jiān)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jiān)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jiān)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jiān)督”工作職責。

  6、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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